省水利厅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

01.06.2017  17:4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5月27日省水利厅下发《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水保〔2017〕74号),以此简政放权,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通知》规定,原应由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跨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由省水利厅审批、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等工作相应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通知》要求,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分工做好承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下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等各项工作。省水利厅将对各市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整改。



来源:厅水保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