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

14.01.2015  14:58

    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饮用水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今年3月1日起,《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管理

    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调整

    水功能区划应当包括水功能区的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和保护目标等内容。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

    经济社会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需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报批并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划,并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

    保护

    截污治污修复水生态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水功能区的生态修复。鼓励通过增殖放流和养殖草食性、滤食性水生生物等方式调控水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在水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水功能区管理实行限制排污总量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保证水功能区达标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处

    水功能区水质应当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监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目标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因违反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造成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调整水功能区划;不履行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不履行水功能区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