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发展的指导意见》

26.06.2018  16:50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民侨外委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支持政策,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加快发展、跨越赶超,河北省水利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水利部门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充分认识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发挥水利部门行业优势,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生态环境治理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水问题,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水利支撑。《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民族地区的差别化补助政策,在安排水利发展资金时,孟村回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平泉市和滦平县应不低于全省总体增幅,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和隆化县应高于全省平均增幅3个百分点;省级以上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水库除险加固、河道堤防应急处理、山洪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等公益项目,取消县以下配套资金。

 

 

来源:厅农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