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冶厂“5.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16.07.2014  11:39
  2014年5月19日3时左右,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冶厂(以下简称水冶厂)破磨车间当班工人在巡查输料故障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县安监局向市安监局、县政府进行了报告。
  沽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事故教训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5月22日,沽源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沽源县中核沽源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5·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水冶厂是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两个生产经营单位之一(除此以外还有矿山开采企业),企业性质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因涉及核原料生产、提纯工艺,行业管理由国防工办负责,安监部门仅负责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于该公司行业特点,公司下属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对外相对独立,水冶厂负责人高宪立。水冶厂下设破磨、浸出、萃取、沉淀、水处理、动力等6个车间,设专职安全员3人,现有员工260余人。2007年6月国防科工委批复立项,项目于2007年9月开工建设,2009年4月基本建成并启动试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19日2时45分,水冶厂破磨车间磨机岗位当班员工潘刚刚和班长刘晓军当班时,发现1号球磨机给料不足(因下雨导致原料潮湿,物料板结,下料不畅),潘刚刚通过电话告知破碎岗位当班员工张河、苏玉金,张、苏两人商议由苏玉金到1#粉矿仓顶部查看仓内物料状况。约15分钟左右后,潘刚刚发现球磨机给料仍没有变化,又与张河取得联系,确认苏玉金已去1#粉矿仓查看未返回岗位。潘刚刚立即到粉矿仓及沿途巡查。3时左右,到达粉矿仓顶部仍未发现苏玉金本人,只见可移动皮带机的机头已从1#粉矿仓进料口处移动至对辊进料口处。随后,潘刚刚用手电筒从1#粉矿仓进料口向下探照,发现粉矿仓正下方有顶安全帽,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班长刘晓军,刘晓军判断苏玉金掉进了粉矿仓。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晓军与潘刚刚一起停止了皮带机和球磨机的运转,迅速通知就近车间当班人员到1#粉矿仓救援,同时向水冶厂厂长高宪立进行了汇报,高宪立随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救,同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张河和刘晓军用安全绳把腰部绑住,下到粉矿仓内,此时苏玉金已被粉矿掩埋至颈部,他俩立即扒开粉矿,将苏玉金从粉矿中抬出,整个过程持续约20分钟左右。3时40分左右大伙把苏玉金抬上公司皮卡车送往沽源县医院,途中又将其转至120急救车上,4时15分苏玉金被送至沽源县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4时30分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苏玉金检查粉矿仓贮料状况时,注意力不集中,不慎失足,从进料口坠入料仓,仓内贮料发生坍塌将其掩埋,致其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粉矿仓进料口(500mm*950mm)设计上存在缺陷(事故后发现),没有安装篦栏,未达到本质安全要求,苏玉金查看粉矿仓贮料状况时,不慎失足,从进料口坠入粉矿仓。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苏玉金安全意识淡薄,查看粉矿仓储料状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事故性质。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生产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苏玉金,水冶厂球磨车间破碎工。安全意识淡薄, 在查看粉矿仓储料状况时,注意力不集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刘晓军,水冶厂球磨车间班长,负责事故当班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水冶厂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按照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3.赵彦清,水冶厂专职安全员,负责水冶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水冶厂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照企业内部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4.张宪立,水冶厂厂长,负责水冶厂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沽源县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82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水冶厂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沽源县安监局处10万元的行政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水冶厂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对所有料仓大口径进料口加装篦栏,防止坠落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厂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二)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目的性、针对性、实效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沽源县中核沽源铀业有限公司 “5.19”事故调查组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