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10.09.2020  02:20

   日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合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发挥司法在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商会调解组织可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同时要规范纠纷调解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时,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商会调解组织发送《委派、委托调解函》,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调解组织。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商会调解组织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束后,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经商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签字和商会调解组织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意见要求,省法院和省司法厅、省工商联要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度,互相通报民营经济发展动向、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动态分析等信息,总结交流经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参照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调解资源,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努力探索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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