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29.07.2014  09:06

(一)许可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分、县(市)公安局。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我市要求当日办结)

(二)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 申请方式。

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单位通过“网络平台”向所在地分、县(市)公安局进行网上申请,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

2. 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通过“民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进行相应操作,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市)公安局受理人员。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利用“民爆系统”对通过“网络平台”所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作出相同的操作处理,打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利用“民爆系统”对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进行填发,打印《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对申请单位的单位卡进行电子写卡并打印发放纸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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