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启动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04.09.2017  14:57

2017年9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民政部正式启动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主要表彰在我国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自2005年以来,已经连续举办了九届。

 

为进一步提升评奖质量,同时为慈善法提出的建立国家慈善表彰制度奠定基础,在总结前九届评选表彰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意见基础上,民政部今年修订完善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新《办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即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其中,慈善信托是落实慈善法要求,新加入的表彰对象。

 

本届“中华慈善奖”的最终表彰名额为150个,是上一届的3倍,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褒奖慈行善举,进一步弘扬慈善精神。具体的名额分配是,慈善楷模30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50个、捐赠企业40个、捐赠个人30个。

 

本届“中华慈善奖”,将重点表彰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培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国家脱贫攻坚战略。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政部将组建由民政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各界代表共30人组成的评委会。除评委会评选外,候选对象还将接受社会公众网络投票。

 

在申报方式上,与过去比较,第十届“中华慈善奖”不再允许单位和个人自荐,只允许推荐,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必须由省级民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进行推荐。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有权推荐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申报者要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并随附推荐对象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同时,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据悉,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的表彰活动,拟于2018年9月5日,也就是第三个中华慈善日举行。

 

 

 

 

 

 

 

 

 

 

 

 

 

 

 

 

 

相关链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