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部署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

07.06.2014  05:35

按照省委第86次常委会议和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13次会议部署,山东省民政厅专门制定《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方案》,决定按照“组织发动、公开承诺;核查公示、规范备案;建章立制、巩固提高”的步骤,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通过全省上下联动着力解决低保工作中的错保、漏保、骗保和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一是组织发动,公开承诺。成立了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阳光低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有关处室专门设立了办公室。5月7日召开全省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动员视频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搞好组织发动,并要求全省民政干部5月15日前全部签订不违规干预和办理低保的《承诺书》,并由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在各级民政网站公示,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乡镇(街道)民政干部《承诺书》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备案,并在乡镇(街道)低保办理窗口公示。省民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已带头公开承诺,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全部签订了《承诺书》。二是核查公示,规范备案。专门制定《低保对象集中复核实施方案》,5月16日至6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低保复核活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现有低保对象普遍进行走访调查和信息核对,对群众有意见的再次复核,核查结果向村(居)“两委”成员和党员群众代表通报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信息库,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直系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核查和备案;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和备案。三是建章立制,巩固提高。7月1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建立低保长期公示制度的通知》,省福彩资助全省每个村(居)设立一处低保公示栏,督促各地加大对低保对象有关信息披露力度;9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所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人员全部进行信息核对,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抓紧制定出台山东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意见》和《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基层低保经办机构、工作力量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低保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对“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及时进行调度、督查、通报。对活动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单位敦促重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地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