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下发通知部署汛期救灾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站在践行“四个意识”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树牢防大汛、抗大灾、救大灾的思想,认真做好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百分之百灾害准备应对百分之一灾害风险,切实把可能的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完善救灾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一要做好预案准备。各级要立足本地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与上级预案的衔接,理顺工作流程。特别是基层预案,要突出本地面临的主要灾害风险,立足基层群众避灾自救能力,科学具体地制订应对措施,保证基层预案使得上、用得顺、效果好。要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既要开展综合预案演练,也要开展部门内部预案演练,全面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实战能力。二要做好物资准备。要不断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特别是中央财政支持的物资储备库项目,要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圆满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主动向本级政府领导汇报需求,尽快充实本级救灾物资,增加救灾物资种类,确保应急救助需求。对不易保存的应急救灾物资,要采取与生产和销售厂商签订应急供应协议等方法,保证大灾突发时,救灾物资货源充足,征用渠道顺畅,应急供应及时。三要做好队伍准备。灾害信息员承担着灾害信息统计上报、预警信息发布、协助参与救灾等多项职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是有效开展救灾工作的基础。省厅将在6月中旬对全省灾害信息员队伍骨干进行专业培训,各地要在6月底前对辖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进行培训,全面提升我省救灾队伍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四要做好资金准备。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完善各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本级分担比例,足额编列财政救灾预算,加大本级资金投入,保证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需求。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强化应急值守,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管理。一是加强应急值守。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和灾害信息员AB角制度,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发生。二是加强灾情管理。坚持有灾必报的原则,严格报灾时效要求,一旦出现灾情、重大险情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做好灾害过程初、续、核报,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对于未定性或难以定性的灾害过程,要及时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客观报送有关信息。对迟报、漏报、瞒报灾害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科学评估、规范发布。各级要继续加强与相关涉灾部门的会商评估,坚持以民政系统灾害数据为主,参考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专业意见,形成统一评估认定。
《通知》指出,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救灾工作首位,高效有序开展救灾工作。一是加强灾害预警。要根据气象等有关部门预警预报,密切跟踪本地灾情的发生、发展,加强会商评估,对可能造成损失的灾害过程,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二是加强应急处置。灾害发生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灾区一线查灾核灾,面对可能的灾害风险,果断转移处于危险区域和危险地段的受灾群众,特别要做好位于灾害风险区的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民政福利及优抚机构内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三是加强灾害救助。灾害发生后,灾情数据达到本级预案响应等级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组织调运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救助。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确保受灾地区人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
《通知》要求,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落实“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健全资金下拨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协调财政、审计部门开展救灾资金检查,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