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本月起提高20%

30.10.2014  12:07

■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40%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记者昨日获悉,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河北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60万人,今年中央和省财政再次增加经费,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悉,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据悉,本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提高至178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提高至1116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3个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达到695元、650元、6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6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定期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月提高40元。调整后,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据悉,我省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