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新出台残疾人权益保障性文件《残疾人轮椅车主帮扶保障方案(试行)》

20.10.2016  21:36

 

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取缔城市区(县城)道路“三车”即人力三轮车,电动、燃油三轮和四轮车,以下简称“三车”非法营运、规范行业“三车”营运专项行动,禁止非法营运“三车”在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所有城市区和县城道路上行驶,其中残疾人在用“三车”统一编号牌于2016年10月31日前作废,由秦皇岛市残联全部收回,11月1日起,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和《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代步轮椅车,残疾人代步轮椅车可附载一名陪护人员,不得载客营运。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应符合《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老年人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可附载一名陪护人员,不得载客营运。邮政快递、桶装水配送等行业在用“三车”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特殊行业“三车”及残疾人代步车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路行驶。

为配合全市取缔城市区(县城)道路“三车”非法营运、规范行业“三车”营运专项行动,做好残疾人轮椅车主的帮扶保障工作,10月17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秦 皇 岛 市 财 政 局、秦 皇 岛 市 民 政 局、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印发〈残疾人轮椅车主帮扶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主要帮扶保障措施:对城市区(不含抚宁区)残疾人轮椅车主实施如下帮扶保障措施,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参照执行。(一)车辆置换。残疾人轮椅车主2016年10月31日前交回营运手续及代步车证, 2016年12月31日前交回原备案登记且所用车型不符合《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标准的轮椅车,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持新购符合《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标准车型发票,领取购车款80%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车辆仅限于残疾人本人代步使用)。规定期限内未交营运手续、代步车证和车辆,且未购买符合标准车型轮椅车的,原营运手续及代步车证作废,并视为放弃购车补贴。(二)出行保障。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三)就业保障。1.加强就业援助,由残联部门针对残疾人就业特点与人社部门共同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经本人申请,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残疾人轮椅车主择优录用,在相应期限内由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残疾人轮椅车主可参加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3.人社部门优先为残疾人轮椅车主落实现行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四)生活保障。1.积极配合取缔行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残疾人轮椅车主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2.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对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纳入两项补贴范围。3.对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残疾人轮椅车主,为其办理医疗救助。4.对符合临时救助规定的残疾人轮椅车主,为其办理临时救助。(五)对持有2003年市公用事业局发放的营运手续的残疾人轮椅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按时交回登记在册轮椅车及相关营运手续的,按照2015年148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人发放12个月最低工资17760元作为一次性补贴(此补贴包含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费用及08年以前车辆年检费用)。

此项保障方案的出台,在依法取缔全市残疾人轮椅车营运的同时,认真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各项措施,规范下肢残疾人出行代步,实行车辆置换和生活保障、推荐就业同步进行,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经济补偿、安置措施和保障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爱护,达到全市市区交通环境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营秩序进一步改善、残疾人轮椅车主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社会秩序和谐安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