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法院:“三规范、一提高”规范执行行为

20.06.2014  17:25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立行立改”阶段,武安市法院提出“三规范、一提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能力,解决“执行难”。

三规范: 规范执行工作的言语。执行法官每天都要接待求助的当事人,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群众和基层干部,要和广大的群众进行沟通,所以规范执行法官的言与行是体现文明用语和文明办案的重要基础。要使用文明的法官用语,做到不说法官不应说的禁语,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慵懒散奢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

规范执行工作的行为。克服执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要推行执行工作阶段性规范管理的机制,提高执行效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去执行案件;要做到应送到的法律文书按时送达,按照法定条件送达;该查控的财产必须按时查控到位,该兑现的款项要及时兑现到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强制到位;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能顺结的要及时顺结,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隐瞒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终结的一定要按规定及时终结,防止案件积压,并加以对终结条件的释明;该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救助。总之,穷尽法律措施,该中止的要中止,要提醒申请人履行申报的职责,要启用执行联动机制,把每个执行的执能环节做到阳光执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规范执行工作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做好执行干警的日常廉政警示教育。对一些重大、敏感以及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及新闻媒体参与执行,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对依法应当移送监督机构进行异议审查的案件,承办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十个工作日内不予移送的,由庭长报局长及纪检监察进行督查。同时,成立专门监督的组织,对案件超执限、不作为乱作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职的,要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防止不和谐的事情发生。

一提高 :提高干警廉洁、公正、高效司法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干警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意识,要让干警知道我的位置,我是谁?是要做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还是高高在上甚至欺压群众的官僚;要让干警知道我们的执法是为了谁,我们的执法工作是为人民服务的还是为了个人利益;要让干警知道执行工作依靠谁,是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还是领先少数人。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