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是有证还是无证

20.06.2016  18:56
  笔者长期在食品安全监管第一线工作,近来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依法申请延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情形。对此种行为,执法部门应该怎样认定处理,与同事们研究探讨,形成两种观点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未申请延续也就失效了、作废了,跟无证一样,应按无证定性。食品经营者继续从事食品经营就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按此规定,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属于“(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未依法申请延续也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亦未被“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持有的有效期已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注销,之后才可以视其为无许可证,才可以按无证经营食品定性,实施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意见。
     
  理由及分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变为无证的情形有三种:1、被撤销;2、被吊销;3、注销(“申请注销”和“被依法注销”两种)。按此规定,相关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期间当事人的《许可证》不曾被撤销、吊销、亦未注销(未申请办理注销、也未被依法注销),就被简单认定为无《许可证》,按无证定性处理是缺乏法定依据的。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另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受到“(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机关履行完上述法定程序后,才可以认定其为无许可证继续经营食品。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办法是,“(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许可证注销手续以后,才可以认定食品经营者为无许可证经营食品,然后再按无《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定性处罚就合法成立了。 □河北省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占军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