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绿化条例草案增加有关义务植树等规定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

30.03.2017  11:07

河北日报讯(记者周远)3月28日,《河北省绿化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表示,条例草案增加了有关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定。

为加快打造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条例草案规定了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和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等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义务植树是促进国土绿化的战略性举措。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可直接组织部分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绿化委员会每年将义务植树任务下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直接相关的活动。义务植树可采取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树木和绿地等方式。

转载:《河北日报》(2017年3月29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