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将以原地安置为主

13.06.2015  13:48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娜)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对于居民关心的住房安置问题,确定了以原地安置为主的原则。

居民住房安置以原地安置为主

石家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要加快推进。

对于居民关心的安置住房选点问题,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同时,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居民可自愿选择补偿方式

石家庄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鼓励货币补偿,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市、县将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新建安置小区及早纳入社区管理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提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

同时,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