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贯彻“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先照后证)的通知
29.02.2016 16:36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各有关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经贸处(科)、行政受理中心: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8号)和《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我委管理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列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按文件要求“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与省工商局市场处沟通研究,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9号令)认定程序,就落实“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商登记后置(先照后证)形成如下意见:
1、新建企业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已经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由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直接发放企业营业执照,而后再按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程序审批许可。
2、在“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提交文件清单中,不再使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出示企业营业执照。
3、我委“棉花资格认定流程时限图”文字说明部分,第三项申报资料与标准中第6条:“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为“营业执照副本”。
特此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处
2016年2月26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9.02.2016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