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侦查员制度的思考

03.06.2014  20:26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并没有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中实行侦查员制度,以便在服务检察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侦查员制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行之有效的制度之一,应当推行到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中来。在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中实行侦查员制度,是我国人民警察规范、统一称谓的需要,是检察机关整合办案力量,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需要。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检警一体化”办案,有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履行职责,才能实现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的目标。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中实行侦查员制度,既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发展空间,也对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合作,赋予司法警察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笔者建议,在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配合好检察官完成侦查任务,保证办案安全和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根据案件情况的实际需要,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也可将其中部分案件交由司法警察办理,以利于发挥司法警察的工作主动性,合理配置警力。

    其次要开展“一专多能”培训,练好执行侦查任务的“内功”。打铁需要自身硬,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侦查员制度,“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包括办案任务,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迫切需要通过大力培训来提高司法警察的全面素质,特别是要加强“一专多能”的培训,以增强履责本领。“一专”就是司法警察的本专业,应当精通;“多能”就是多种检察业务能力,司法警察应当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上,注重多种检察业务知识能力的学习和实践,如法律知识、侦查技能、检察文书,等等。

    再次要探索“检警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警力资源优化配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侦查员制度、充分履行职责的最终体现,是服务检察工作大局,创造一流的检察工作业绩。鉴于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资源比较充足,单独履行司法警察的前八项基本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吃不饱”,难以拴心留人,所以建议在检察机关探索实行“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即:司法警察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领导下,在主办检察官的具体指挥下,参与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这样,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一岗双责,跟案履责,既严格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能够缓解目前检察机关办案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司法警察资源与检察官的优化配置,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

    最后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创建执行侦查任务的工作平台。要进一步规范统一警务工作区建设,做到有履行职责的场所;落实警务部门的警务车辆、电脑、警械警具等办案装备,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真正成为执行侦查工作任务的一支特别机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