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群体利益案一审应引入陪审员 河北为试点之一

22.05.2015  11:42

   最高法、司法部细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

  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涉及群体利益等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引入陪审员……

  记者21日获悉,最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

   资格:七类人员不能或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办法同时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数量:可达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

  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应当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案件:三类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引入人民陪审员

  实施办法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是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二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三是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以上案件中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参审: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根据实施办法,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

  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