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核准追诉指导案例 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
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否会放纵犯罪?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核准追诉方面指导案例,相关负责人还就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据了解,本次4个指导性案例中,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其中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两个为核准追诉案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蔡金星等抢劫案两个为不核准追诉案例。
刑法规定的核准追诉制度,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是否会放纵犯罪?针对社会公众的担忧与不解,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作出解答。
“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正确实现刑罚目的。”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强调,除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目的。一般来说,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险性已经减弱,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经达到了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对其追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使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变得不稳定,甚至引发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其次,我国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因此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别规定了比较长的追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时效中断和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绝不是说犯罪分子只要想方设法熬过了追诉期限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该负责人强调,特别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即使已经过了20年追诉期限,但如果从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仍有追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对其追诉。
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但如果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准追诉的,如本批公布的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等,就是依法核准追诉的典型案例。因此,并不存在公众所担心的放纵犯罪问题。
案例 不予追诉
杨菊云故意杀人案
杨菊云1989年9月2日晚,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被殴打。她趁丈夫熟睡,手持家中一截柏树棒击打其头部,后因担心丈夫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其杀死。
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一岁)逃离简阳,潜逃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
2013年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杨菊云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
最高检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
2013年7月19日,最高检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10日后,杨菊云被释放。
案例 核准追诉
马世龙抢劫案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的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
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王某和儿子在案发时受到惊吓而患上精神病,此后以捡破烂为生,生活困难,王某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表示,李树振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
马世龙最终潜逃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并承认了1989年5月的抢劫案。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决定。
文/本报记者 孙静
名词解释
核准追诉制度
核准追诉制度的根据在于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超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
但考虑到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往往都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经过20年后可能仍然对社会安全有一定现实影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仍然没有恢复,如果一律不予追诉,可能不利于追诉时效制度目的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
因此,对这类犯罪除了规定20年追诉期限之外,还特别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仍然必须追诉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或者不核准追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