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查办渎职案频遇阻 工作失误成监管者挡箭牌

12.07.2014  15:53

    近一年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食品安全类渎职犯罪6件15人,几乎每起案件都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是故意的”“可考虑行政处分”。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实践中,无论是渎职线索的发现,还是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职务职责的认定乃至损失结果的认定等工作,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就会增大办案阻力

    前不久,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拟对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这被不少业内专家认为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

    不过,《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采访发现,这一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点,在现实中的执行却困难重重。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马玉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会出现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问题。食品安全类渎职犯罪线索虽然大量存在,但查处难度大,行政监管部门往往以“工作失误”为由不认为是犯罪,并规避检察机关侦查。

     多个监管环节堵不住“毒米皮

    从2011年开始,李某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和资质的情况下,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一民房,雇佣张某等人进行米皮生产,并由张某负责在生产米皮时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原料硼砂。

    侦查机关查明,至案发时,李某等人已将100余万斤“毒米皮”销入市场,销售金额达130余万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查明李某等人不法行为的同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展开渎职犯罪侦查。负责小湖村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巡查工作的乡干部付某主动投案,配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付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没能及时巡查到李某等人生产加工米皮作坊,致使李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及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毒米皮”的生产加工,已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

    另外,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李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曹工商所工作人员童某,也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李某生产、销售“毒米皮”负有监管责任,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不管是乡干部的日常巡查,还是质监、工商部门的日常性检查,如果有一个环节尽到了监管责任,李某就不可能长时间无证生产。”管城区检察院检察长王耀世说。

    王耀世坦言,此案的查办,在行政执法机关中产生较大反响,不少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查找工作中的疏漏,责任感和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

     商贩称曾见不到工商管理人员

    如今,在郑州市区一些大型粮油市场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驻的执法人员在巡查密度及进货、销售资料的检查上更加细致了,一些不法商贩不敢轻易在假冒伪劣食品上做文章。

    郑州市庆丰粮油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这与检察院前不久打击工商所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关。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柳林工商所工作人员平某、陈某、肖某,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前不久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

    金水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某于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初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初期间,被告人肖某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金水区庆丰粮油市场任柳林工商所派驻市场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平某等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袁某经营的宏大粮油商行进行监管,导致袁某将货值295万余元的劣质成品油销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市、油条摊主等,或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食用油经销企业。

    平某供述称,他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巡查、督促商户索票索证、督促商户健全进销货台账。由于人员少、负责商户多,没有按规定对袁某等商户进行每周一次巡查。在巡查过程中,他曾发现袁某证照不全、台账不完整的情况,给袁某下发过责令整改通知书。因包括袁某在内的很多粮油商户普遍存在台账不全现象,他没有依法对袁某进行处罚。

    陈某供述称,他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市场巡查、查处违法经营者、开展专项整治等,巡查时督促商户索票索证,建全台账。在对袁某的商行巡查时,他只查看袁某的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及相关手续,没有核实袁某所持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肖某则供述称,袁某的宏大粮油商行于2010年5月因侵犯“金龙鱼”商标,被评定为失信标准C级个体户,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规定应当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但由于工作太忙没有做到。

     3名被告人均辩称,他们已尽到监管责任,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法院查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3名被告人应当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但巡查记录显示,3名被告人对袁某经营商行的巡查,远远少于按照规定的巡查次数,工商所的巡查记录也显示,对袁某经营的宏大粮油商行检查时,虽然多次发现台账不全的情况,却从未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罚。3名被告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巡查,未及时发现袁某的违法事实并进行查处,导致劣质成品油在庆丰粮油市场中大肆销售的严重后果。

    袁某也供述称,2010年取消工商管理费之后,基本上就见不到工商所人员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陈某、肖某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管理庆丰粮油市场期间,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该市场商户袁某经销的劣质成品油流向社会这一严重后果,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查办监管渎职需行政机关配合

    尽管办理了多起食品监管渎职案件,但郑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在办理食品监管渎职案件时,存在不少阻力。

    马玉东坦言,近一年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食品安全类渎职犯罪6件15人,几乎每起案件都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是故意的”“可考虑行政处分”。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李淑霞认为,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实践中,无论是渎职线索的发现,还是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职务职责的认定乃至损失结果的认定等工作,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如果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就会增大办案阻力。

    郑州市检察院反渎局综合处处长任兵建议,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时要严厉打击,当诉则诉。如果一味从宽,不但不能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还会挫伤人民群众与渎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同时,检察机关要以预防犯罪为切入点,重点突出讲解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反渎部门工作性质,剖析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典型案例,从而起到震慑潜在渎职犯罪的作用。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表示,郑州市检察院今后将严格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结案审查,认真执行下级院立案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撤案报上一级院批准等监督制约制度,严把立案、撤案关口。对经调查后发现仅涉嫌渎职违法而达不到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确保“舌尖”上的安全。(记者 张亮 通讯员 赵敏君 赵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