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经销胚芽油虚假宣传案例评析

25.02.2015  13:37

      基本案情:
     
  2012年,执法人员在对县城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卖场内正在销售的某品牌胚芽油在其外包装标识上标注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专用油品”字样。在该油品包装物瓶颈处悬挂有圆形黄色广告宣传卡片,广告卡片上标有:“某某食品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及训练局标志图形。卡片中部用红色字体标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专用油品”字样,其中红色字体突出放大使用“保障专用油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某超市经理的询问(调查)笔录、在其经营场所拍摄照片,超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电脑购销凭证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品牌胚芽油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和2012年4月期间购进,生产商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该油品生产厂商向工商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授权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授权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提供的某品牌胚芽油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用油”。
     
  争议焦点: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专用油品”进行广告宣传的某品牌胚芽油,其行为的界定和适用法律存在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本案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的规定。依据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认定当事人构成了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虚假宣传行为,可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定性:
     
  此标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是不是虚假宣传,这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虽然从表面上看,当事人以国家机关——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名义做广告,但当事人实际上是将保障油品改为“专用油品”,达到使人误解其油品不同于其他油品的目的。本案适用于《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是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是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上述解释中,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产品的服务对象做了片面的宣传,将“保障用油”篡改成了“专用油品”,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名义和使用“备战伦敦奥运保障专用油品”字样进行广告宣传,虽然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达成了合作伙伴关系,并成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用油的生产企业,但其生产的产品并非“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保障专用油品”。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生产产品的用途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胚芽油是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指定的“专用”油品,是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备战伦敦奥运会运动员使用的“专用”油品,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使用国家机关“专用”字样宣传,难免给人以“品牌效应”或是“需要重点保护”的错觉,实际上就置其他企业、产品于不公境地,不利于平等竞争氛围的形成与公平竞争。
     
  综上,本案更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联系生产厂家配合调查,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结案后,生产厂家与工商机关取得联系,告知已将面对全国销售所有油品的标签全部进行了更换。 (席常利)

                                                                                                            (作者单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