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三姐妹状告“恩人”霸占变卖自家财产 被告获刑

09.12.2014  18:54

    中新网衡水12月8日电(记者崔志平)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孤儿三姐妹状告昔日‘恩人’霸占变卖自家巨额财产”一案在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二百零七万元依法退还被害人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

    近日,一条关于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孤儿三姐妹状告昔日“恩人”霸占变卖自家巨额财产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9月27日,在枣强县大营镇从事销售硝染化工原料的宋书亮夫妇被杀害于大营镇经贸路的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二人留下了三个正在上学的女儿,长女宋恒娥当时18岁、次女宋恒欢17岁、三女宋海莹14岁;另留下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大营镇大营村、新屯乡东黄甫村共4套房产及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方米土地一块,和其生前为在该土地上建设楼房而购买的建筑材料。因宋恒娥与被告人段连排之子段志楠系同学关系,2006年7月份,三姐妹便应段连排父子之邀住于段连排家中,此后,三姐妹逢学校放假便在段连排家中居住。

    宋书亮生前为在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的土地上建设楼房而购买的建筑材料堆放于该土地上。2007年,被告人段连排找到宋恒娥三姐妹商议建楼,后段连排开始建房,2008年房子建成后段连排之子段志楠便在此处结婚并入住使用。段连排趁三姐妹均在外地之机,伪造了从“宋书亮”手中购买宋书亮位于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土地的“协议书”,将协议时间书写为2005年1月1日,并冒充宋书亮及宋恒娥的签名;同时伪造宋书亮的身份证一张,贴上他人照片。2008年10月20日,段连排和冒充宋书亮的男子携带伪造的“协议书”、身份证及非法获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到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转让及过户手续。2013年5月29日,段连排又将该处400平方米的土地及房产以人民币569万元的价格转让于大营镇东小营村的郑建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土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0万元,后经重新鉴定土地价值为人民币150万元,地上建筑价值人民币117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