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工作方案

08.03.2016  03:24

附件

河北省林业厅学习宣传

贯彻落实《种子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全面提升我省依法治种能力,加快推动林木种苗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林场发〔2016〕6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实施《种子法》,全面加强依法治种能力建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现代林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鼓励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原则,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抓手,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加快转变监管职能,强化规范引导,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我省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体系。

        (二)重点任务

        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进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治种能力和水平,打造公平、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创新种子产业服务机制,引导和扶持种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强化产学研协作,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集中力量培育一批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综合性状突出的新品种。

        二、提高认识,切实抓好《种子法》学习宣传工作

        (一)高度重视《种子法》学习宣传

        《种子法》的修订实施,是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现代种业发展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种子法》的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种子法》的学习宣传列入当前重要工作事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为强化宣传效果,省厅将2016年4月定为“全省《种子法》集中宣传月”,在全系统部署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各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分级负责、突出县级、覆盖全面”的原则,统筹安排、系统推进各项学习宣传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新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法律贯彻落实,发挥法律宣传在依法治种中的先导作用。

        (二)分级分类推进《种子法》宣传工作

        省林业厅将于3-4月份组织各设区市、林业重点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种苗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重点对本级发证单位要进行培训,并推动种子普法进村入户。当前阶段,重点对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法律条文等内容进行系统讲授,提高各级种子管理执法人员的知法、用法意识。要分批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宣传工作,提升守法自觉性;重点做好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工作,突出新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引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创新学习宣传机制和形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宣传计划方案,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宣传。深入基层,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普及活动。通过举办普法讲堂、制作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宣传手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种子法宣传普及活动,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层乡村农户,推动普法宣传的延伸覆盖,增强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三、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种子管理职责

        (一)严格种子行政许可

        各地要对照新法要求,按照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依法清理涉种行政许可事项。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许可标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及时转变职能,加强许可事后监管,督促持证单位完善生产经营档案,及时注销“被撤销、吊销”的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强化行政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对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监督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切实抓好新法规定与现行管理工作的过渡衔接,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防止出现执法监管漏洞。严格执行违法责任人行业禁令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情况,曝光典型案例,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高压氛围。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完善举报投诉奖励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监管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工作考核监督,对有案不查、避重就轻、地方保护等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处理。

        (三)开展执法联查活动

        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和种苗执法联查活动。结合春、秋季造林生产,省厅组织抽查组,对全省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工程造林所用种子和苗木的质量情况;落实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标签制度、检验制度及种苗市场监管等情况;检查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数量及其规范性;检查出圃苗木及工程造林所用苗木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的使用情况及填写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无标签销售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的查处情况;检查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对抽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四、强化措施,确保依法治种能力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一)加强依法治种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管理职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种苗执法工作正常开展。新修订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法律地位,明确了种苗行政执法的职责,种苗执法机构可以进入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等强制性措施。因此,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尽快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委托,抓紧梳理林木种苗机构职能,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加强种苗执法机构能力建设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基础力量,各地要抓住新法宣传贯彻的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结合新增职能业务实施,争取必要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支持,推动种苗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技术等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过硬的种苗执法队伍。     

        (三)建立种苗执法考核督查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林木种苗执法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属林木种苗执法管理机构是依法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和效能考核,明确目标考核责任,努力营造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争先进位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反映《种子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保障《种子法》顺利实施、有序衔接。省林业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种子法》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执法成效显著、市场秩序优良的市、县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