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钱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困难等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市财政局设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金”资金,制定了《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轻、担保难等融资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金”资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按“助保金”资金放大一定倍数额度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
第二条 市科委委托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为“助保贷”业务的管理机构,行使“助保金”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对接和签约工作。管理机构由市科委负责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并由市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由杭州科技信息门户网等公开发布,纳入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名录库(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库”)。
二、“助保金”资金组成
第四条 “助保金”的资金由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获贷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
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整,视后期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对纳入助保金的授信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2%的比例计算缴纳企业助保金,由管理机构依据贷款期限在承保时一次收取,直接缴入企业助保金帐户。
2、企业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3、其他资金来源。
三、助保贷业务合作方
第六条 凡在杭州市设立支行及以上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助保金合作方。具体向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确定。
四、助保贷对象和额度
第七条 申请“助保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名录库”内企业;
2、符合《贷款通则》和合作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4、除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增信外,贷款企业提供覆盖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可执行的连带责任。
5、企业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成长性良好。
第八条助保贷业务采用小微企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成立2年(含)以下的初创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100万元;采用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优惠定价,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
五、“助保金”运作流程
第九条 由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和“企业助保金”账户;开设账户的性质分别为“专户”和“保证金账户”,用于存储各方相关资金。
第十条 “企业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合作银行启动贷款相关手续,尽职调查审批,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2%的企业助保金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日常贷(保)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管理机构报送由助保金池担保的贷款月报表。合作金融机构和管理机构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商量对策,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企业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到期清算。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助保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安排专项额度、专业审查、专职审批、专岗放款。同时,对诚信好、成长性优良的企业,给予更大的金融支持。
六、助保贷风险控制及处置
第十四条合作金融机构设定的“助保贷”贷款投放总量为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放大10倍;如双方合作良好,第二年起放大15倍。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三季度末将根据助保金运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助保金资金需求,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银行认定贷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合作银行贷款的,或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即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由企业助保金先行垫偿,若企业助保金余额不足,不足部分以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与合作银行按1:1比例暂扣,代偿以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专户中最高余额为限。
第十七条 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管理机构为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偿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同比例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损失,剩余部分再补回企业助保金的损失。
第十八条 实施助保金池代偿以企业助保金账户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中的最高资金余额为限承担代偿义务。
七、助保金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单个“助保金”运行期限暂定三年,三年期满,所有助保金池内企业贷款到期后对池内的“助保金”进行清算,结余部分退还管理机构,以贴息方式资助未出现风险的贷款企业。
第二十条 当代偿实际损失金额达到风险铺底资金的20%(含)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另行协商。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