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条“干货”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19.05.2015  18:34

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7条“干货”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资金支持规模扩大 企业负担进一步减小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逐年扩大规模,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筛选和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项目,择优向国家推荐,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免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进口国家鼓励发展项目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先进设备关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享受到位。
      【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宜取消、合并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缓征、降低收费标准、财政代缴、减免地方留成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各地要研究制定降费减负的创新性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零收费”。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 多种情况可给予补贴
      【支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按照小微企业用工需求,积极为其提供招聘服务。指导小微企业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岗前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完善平台和公共服务 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共享,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大力培育发展信用信息评价机构,为企业增信提供服务。
      【加大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力度】围绕产业发展特点,明确建设重点,增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吸纳和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互联网+”行动,实现创新发展。支持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产业园和小型微型企业孵化器。推动建立京津冀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充分发挥创业扶持资金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带动小型微型企业 达到一定数量,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成效显著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快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实现省枢纽平台与窗口平台互联互通,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远程教育、法律咨询等服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会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加大考核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奖励。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积极开展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研发和推广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和抵质押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与园区、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开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为小微企业开发特色产品,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批量操作,有关地方政府要提供便利条件。大力支持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发展,推动小额票据贴现分中心市级全覆盖并向试点县延伸。支持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引导商业银行落实国家“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贷款措施,推动小微企业滚动融资,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内部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并完善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指标,监管部门将服务小微企业成效作为法人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在对高管履职考核中予以体现。
      【引导各类基金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省内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发展,不断壮大投资基金实力,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组织实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三项工程,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搭建国家各类基金与小微企业对接平台,大力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我省小微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将创业者创办的小微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200 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贷款。
      【支持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继续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扶持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组织开展债券融资,推动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组建再担保机构和促进银政担合作】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实施政银合作新模式,按照国家政策先行运用10 亿元以上间歇的财政国库资金进行增值运作,以增值收益引导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银政担支持小微企业风险分担机制。
      【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机构引进工作,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我省,增强金融市场活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增设机构网点,设立小微支行、社区支行等特色支行。积极发展村镇银行,推动县级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重点发展科技、扶贫等多形式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