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村民擅越铁路护网造身亡 家人索赔被驳回

04.12.2015  16:06

火车轨。(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12月2日讯(记者 杨雅荃)近日,记者从北京铁路局获悉,一起因居民擅自翻越铁路护网与火车相撞身亡,家属状告铁路部门并索赔的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3月11日,在京哈线银城铺站至狼窝铺站165公里181米处,河北省某村居民周某,擅自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并横卧在铁路钢轨上,与正在行驶中的列车相撞死亡。该事故在给居民家庭造成巨大不幸的同时,也导致京哈线中断行车22分钟,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亲属以周某“途径京哈线,不知正有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飞速驶来,当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示警告,以致未来得及躲闪即与火车相撞致死;该铁路线事发地点虽有防护网设施,但疏于维护,防护网早已破裂,又无任何警告提示;周某所居住的村子紧邻铁路,每天都有很多村民穿越铁路出行,无任何工作人员制止,被告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存在过错”为由,将北京铁路局状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15万余元的要求。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和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1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以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59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第8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规定,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趴在铁路线路上自杀,与列车相撞死亡,事故是由死者自身原因造成,由死者承担全部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公安部门还出具了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事发当日该区段的视频监控。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陈述和举证,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铁路部门提醒广大社会民众:按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禁止攀爬火车机车、车辆,更不允许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自杀。否则,因故意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造成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此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铁路运输企业还有权依法要求责任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