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24.10.2017  19:09

  为加强对全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近日,安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印发《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和奖惩村居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同步组织实施审计,分别认定责任。

  《暂行办法》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筹调配乡镇(街道)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由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确保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暂行办法》还要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有关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研究处理等工作,或根据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直接开展审计。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林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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