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骅港综合港区冀海散杂货码头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

05.06.2014  16:05
 

冀海函〔2014〕126号

河北冀海港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黄骅港综合港区冀海散杂货码头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沧州市海洋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核准意见:

一、拟建项目位于黄骅港综合港区一港池西岸南侧,占用海域面积28.6287公顷,占用岸线298米,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和港池。项目主要建设一个10万吨级粮食专用通用散杂货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总投资69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5.32万元,所占比例1.8%。

二、经审查,该报告书基本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和技术导则的要求,可作为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和营运期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拟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及投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船舶油污水应交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严禁施工队伍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排海。营运期产生的船舶机舱水、生活污水以及后方厂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储罐检修清洗水、机修含油污水应送至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132万吨大豆加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船舶生活垃圾应交有资质公司接收处理,陆域生活垃圾纳入市政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处理,严禁排海。

四、按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运行或试运行前应向有关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五、沧州市海洋局负责拟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海洋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