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6年4月1日实施机动车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31.03.2016  09:27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国务院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河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北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为此,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外地转入我市的车辆要求,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的微型、小型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