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未缴存工资预储金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02.02.2016  17:38

  春节临近,农民工被欠薪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意见》要求,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意见》明确,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意见》规定,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

  《意见》明确,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

  同时,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到2017年底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配合北京、天津市加快建设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强化京津冀三地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