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旅游新政: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

25.07.2014  12:33

  中新河北网石家庄7月25日电  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对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而没有申报的,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而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38个,市级风景名胜区5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