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设专线服务平台 接受社会举报城市地下管网问题

25.03.2015  12:28

      河北 新闻网3月24日讯(记者常方圆)3月24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 石家庄 举行。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稿中提出,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或者附属设施问题的举报。市民看到街边井盖缺失不知找哪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首先建议,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草案)》。

        在管线建设方面,在原稿的基础上,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又提出,超出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挖掘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

        在运行和维护方面,《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网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专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为了转变“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门增加了一章共三条关于监督管理的内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投诉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地下管网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维护地下管网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