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9.11.2018  18:53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省级统筹、权责清晰、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河北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按照中央相关要求,结合河北省现行财政保障模式,省财政厅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10个事项,进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方案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市管县(市)均按2∶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负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方案明确,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与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缴费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按照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1.2∶0.8∶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负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省级制定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市、县按比例负担,省与直管县(市)按照9∶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8∶1∶1分担。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省与市级参照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

  方案指出,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和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国家和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贡宪云 胡浩 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