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陪跑被车撞伤 陪跑对象是否担责

05.11.2015  10:37

  上海市李女士向“法律帮办”微信公众号咨询:我大学同宿舍的同学小张参加了一个跑步QQ群,在群中她认识了一位女老板周某。由于周某家离我们大学较近,周某提出,每天早上6时至8时,小张赶到她家门口陪她跑步至工作单位,每天给小张报酬200元。小张觉得反正也是锻炼,就答应了,为此,两人还签订了一份陪跑协议,期限为一年。现在小张已陪周某跑了3个月,一周前,小张在陪周某跑步过程中,两人被一逆向行驶的无牌机动三轮车撞伤,三轮车司机把她们送到医院后,竟然逃逸了。周某只受了一点儿皮外伤,并无大碍,当天就出院了,小张伤情较重,多处骨折,被收治住院,目前每天医疗费花费不菲,令她在山区农村的父母已无力负担。我现在想了解的是,肇事司机跑了,小张能要求周某支付医疗费吗?

  法律帮办:跑步作为最简单的锻炼方式之一,已成为都市人群健身锻炼的热门选择,与之相伴的是都市有偿“陪跑族”这一新型群体的悄然兴起。这些有偿陪跑者与陪跑对象大多是出于跑步这一共同的爱好,通过网络社交工具等渠道认识,最后逐渐发展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陪跑服务。陪跑者利用业余时间有偿陪跑,既锻炼了身体,又获得了收益;陪跑对象往往有锻炼意向,但是很多是自我感觉恒心不足,需要一个伙伴督促陪伴,以通过陪跑者的陪跑,最终达到健身目的。应该说,这本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益的行为,但是,其中也隐含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陪跑一旦有偿,双方也就同时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陪跑中,如果遇到陪跑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是第三人的责任,陪跑者既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要求陪跑对象赔偿,陪跑对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小张与周某在有偿陪跑过程中,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在机动三轮司机逃逸的情况下,小张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先行要求雇主周某承担赔偿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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