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石家庄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25.04.2018  17:41

4月25日,省会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召开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将在市区范围内针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这两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整治行动。5月1日起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针对养犬户集中的居民小区、公园广场、大街小巷等公共场所和地段进行执法巡查,违反相关规定,将予以50元罚款的处罚。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委:12319。

5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针对养犬户集中的居民小区、公园广场、大街小巷等公共场所和地段进行执法巡查。发现遛狗不拴绳的,公安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5、27条规定,对养犬人进行警告,拒不改正的,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50元罚款的处罚。对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在小区内的,先由物业公司进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5、27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50元罚款的处罚;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5、27条规定,对养犬人予以50元罚款的处罚。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市民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意识,保障公民人身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市容环境,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三、携带犬只出户时,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违反规定的,在社区内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在社区外的,城市管理部门可处以50元罚款。

四、倡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居民文明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市城管委: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