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张家口市工伤待遇等标准提高

05.08.2014  20:01

    并补发去年及今年前半年的增加额

     张家口 新闻网讯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从7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3年1-12月份、2014年1-6月份的增加额。

    调整范围

    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648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318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989元。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14年7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3年1-12月份、2014年1-6月份的增加额。  (王守刚田生龙 余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