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限制“老赖”坐高铁

22.07.2015  12:00

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这份《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增加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决定中还加大了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刘贵祥表示,该司法解释将从7月22日起实行。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相关条款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4年11月份以来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

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刘贵祥表示,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司法解释,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其中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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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了10个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从案件类型上看,有7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2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有1件属于构成妨害公务罪。

十类“老赖”进监狱

——从典型案例看“老赖”下场

案例一:拆房屋 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孙才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挪钱款 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王开峰本应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款项用于其他开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有钱款 被判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郭金欣有钱不还,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转财产 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李超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李超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五:逃十年 被判刑二年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事故车主,在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六:移财产 被判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刘平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损害赔偿义务,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平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车借人 被判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徐云峰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八:卖查封 被判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黄圣在财产已经被查封情况下,擅自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九:拒交变卖款 被判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被执行人冯家礼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十:抢记录 被判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并抢走执法记录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李殿军对执行人员以刀相向,抢走执法记录仪,暴力抗法,触犯刑律,受到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