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网络侵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10.10.2014  12:56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规定》全文见三版,典型案例见三、四版)

        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崛起,推动了我国的信息化进程,深刻影响了社会生产方式,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犯罪的惩治以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治理与预防等,都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定》,旨在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

        据了解,《规定》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进行了合理确定,明确此类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如何认定向来是一个难点,《规定》明确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侵权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等。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如对所转载信息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则有可能担责,另外,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以及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都成为转载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认定的考虑因素。

        《规定》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以及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而公开的等情形除外。

        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也受到了《规定》的规制,如被侵权人与侵权方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如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0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