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反家暴基层骨干培训与会人员到衡水市中院考察“反家暴”工作

18.01.2016  10:44

15日下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国妇女署、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合作发展处、省妇联、衡水市委的相关领导,来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观,并对该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联合国妇女署的反家暴工作基层骨干培训项目,致力于探索建立反家暴基层骨干培训者网络,更好地帮助受暴妇女维护自身权益,指导基层深入开展反家暴服务工作,发挥试点示范和可复制作用。此次第三期京津冀反家暴基层骨干培训项目启动暨培训会在衡水举办。

当天下午,培训会与会人员来到中院的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听取了该庭工作人员的反家暴工作情况的介绍,对中院反家暴工作的背景、特点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做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与会人员表示,通过此次考察,学到了衡水中院在“反家暴”方面的先进做法和优秀经验,获益匪浅,为推动此项工作开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

据了解,近几年中院反家暴合议庭共审理反家暴案件60件,实践中,涉及身体直接暴力的较少,对老人不赡养,对子女不抚养及对家庭成员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等侵害行为较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时,除坚持妇女维权合议庭“四个尽快””五个凡是”的原则外,还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诉讼中,对于受害妇女提供了报警、接警、出警记录、法医鉴定、病历、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的,如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认定上述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对受害妇女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受害妇女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作证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审理赡养案件变“升堂办案”为到村舍“巡回办案”,  既了解了案情又教育了子女,对当地百姓又做了普法宣传,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责任编辑:马红娟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