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暑期汛期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06.07.2015  18:38
冀安监管三〔2015〕102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暑期汛期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综〔2015〕26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教训,消除监管盲点
  暑期汛期高温、雷雨等恶劣天气频繁,极易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6月18日下午16时25分左右,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堆放在水解池西侧的高沸物泄漏燃烧,并引燃周围6个吨桶及水解池内的高沸水解物料。事故发生当日气温较高,最高温度达30℃,盛装高沸物的吨桶放在水泥地面上,地面温度将近50度,导致泄漏出来的高沸物挥发较快,泄漏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引燃了泄漏的高沸物。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暴露出企业防高温、防泄漏措施不到位,对副产物燃烧、爆炸的特性认识不足,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死角盲区。如果副产的高沸物存放在距离生产装置或罐区较近的位置,那么此次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各地一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大对副产物(或废弃物料)储存、处置的管理力度,消除监管盲点,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将防汛防雷防高温等各项防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暑期汛期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要针对暑期洪涝、高温、雷击等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加大对液氯、液氨、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深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对生产副产物(或废弃物料)储存、处置的管理,消除管理盲点;合理安排生产,特别是低闪点液体和易挥发、易爆炸物质的装卸以及户外作业等,要避开高温时段,防止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扎实做好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检测,并对电气设备的防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储存装置的冷却系统、呼吸阀、安全阀、放空管、泡沫灭火设施、高低液位报警等安全附件及紧急状态终止程序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防止造成装置和管线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
  (三)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防雨、防漏、通风、降温、防水、防潮等措施,确保易燃气体、液体储罐的冷却喷淋装置、灭火系统及报警装置完好,做到“一日三检”和“三定”(定量储存、定时测温、定时通风),严禁超装、混存。
  (四)切实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采取增设围堰、加高围墙、疏通排水管沟、保证排水闸阀正常适用等措施,并做好排水机泵、应急防汛器材、物资的准备工作,对露天存放的原材料和产品落实相应的防水保护措施,对遇湿易燃品采取严密防雨淋、防潮措施。
  三、加强应急值守,做好事故抢险准备
  暑期汛期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有效处置。要督促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加强暑期汛期值班值守力量,保证领导在岗带班,进一步完善暑期汛期应急救援预案,要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安排落实,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暑期汛期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省局,省局将跟踪督办此项工作。
  联 系 人:荣  伟
  电      话:0311-8780303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