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

13.11.2017  12:24

日前,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采取分散安置的搬迁人口,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置措施,加强组织管理,强化后续扶持,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坚决防止“拿钱走人,花完返贫”等问题发生。

意见提出,在深入宣传搬迁安置政策的基础上,我省将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搬迁对象,采取集中安置为主,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控制分散安置规模,合理引导并尊重群众意愿,确保有效搬迁、和谐搬迁。

群众自愿在村级以上同一行政单元统一自主建房,原则上达到5户以上的,要参照集中安置项目管理;5户以下的,需按要求和程序报县拆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同步搬迁户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对于自购住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要求,引导搬迁群众购置合适存量住房,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因搬迁大额举债。

投亲靠友和自购房屋的搬迁户,需提供亲友住房证明及同意长期居住证明,或自购房屋的证明材料,经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实地查看审核批准备案后,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

意见要求,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分散安置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建立分散安置人员台账,定期跟踪人员安置情况。加强对自主建房的过程管理,强化建设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分散安置规范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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