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9.2014  14:26

冀环办[2014]26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行为,发挥危险特性鉴别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关于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握好危险废物鉴别的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合理判定危险废物特性,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方”)对本单位产生的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含直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可要求工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所涉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需要认定的,可进行危险废物特性鉴别。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某单位产生某种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结论,可作为该单位该物品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要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受省环保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规范管理省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流程,确定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负责对各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出具的初步鉴别意见进行认可。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受理并审核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的申请方有关书面申请,组织论证鉴别方案,最终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承担鉴别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鉴别机构应对其出具技术文件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负责,确保鉴别工作真实、严谨、科学,并为申请方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省环保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 

对于鉴别过程中所涉及的监测数据,可由鉴别机构委托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等检测机构,开展固体废物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参与检测的相关机构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及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 

三、要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要求 

(一)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 

申请方根据鉴别机构名录(附件一)自行选择鉴别机构,向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二),并提供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受理后向申请方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编制鉴别方案 

申请方应向鉴别机构如实提供被鉴别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工艺过程、相关的原辅材料及理化特性等技术资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详见附件三)。 

鉴别机构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对于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最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检测 

鉴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检测机构负责对被鉴别物的样品采集,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不得由申请方送样。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一致性。 

(五)编制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名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检测报告,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编制指南详见附件四)。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及结论性意见一并送交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 

(六)出具认可意见 

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在收到鉴别报告后,应向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鉴别报告、检测报告一并上报。 

省环保厅对所报初步认定意见及相关文件报厅鉴别结论认可小组,经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认可)后,出具认可意见。申请方应及时将认可意见和鉴别报告向所在地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和认可意见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四、要切实做好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当前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时有发生,固废属性鉴别急迫的现状,认真研究对待,及时沟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应首先确定固体废物来源(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等);若无法确定来源,则应根据固体废物性状、成分等基本理化性质,对其进行溯源分析以确定来源;溯源分析无法确定来源时,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 

具体工作流程可参照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程序。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现场影像资料、案卷笔录、鉴别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一并上报。省环保厅对所报初步认定意见及相关文件报厅鉴别结论认可小组,经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认可)后,出具认可意见。 

 

附件:   1、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机构名单(第一批) 

    2、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 

    3、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 

    4、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