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间: 健身房事故频发 健身时该注意啥

14.04.2016  13:21

健身是为了健身壮体,可是省会的赵先生却在健身房健身时,把命给丢了。这健身怎么还会把命给丢了呢?进入今天的法庭零距离,来了解一下。

4月12日下午,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纠纷案件。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0日中午,41岁的赵某像往常一样去健身房健身,然而没过多长时间,意外发生了。根据健身房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身穿深色衣服的赵某正在跑步机上跑步,12点28分30秒时,赵某突然从跑步机上滑落,直接摔倒在地上。

14分钟后,赵某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而到达医院后赵某又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虽经院方全力抢救,但最终赵某还是于当日身亡。事后死者赵某的家属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里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将事发健身房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对此,被告建设方代理人则认为,这起意外发生的主要因为是死者赵某自身身体状况所致。

并且被告健身房方面表示,在发现赵某出现意外后,他们已经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

而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死者赵某从跑步机上摔倒后,健身房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原告方指出,健身房的监控视频时间设置,比实际时间要快9分40秒,也就是死者赵某的倒地时间,应该比监控显示时间12点28分30秒要早,为12点18分50秒,而在事发后,健身房并未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被告健身房负责人称,他们是在赵某发生意外约3分钟后拨打的120急救电话。但是原告代理人却称,健身房拨打120急救电话存在延误情况,导致死者赵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

对于原告方的质疑,被告方坚持称,是在第一时间拨打的120急救电话。

而对于健身房的器械和场地安全状况,原告代理人也提出了质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存在较大分歧,但是都没有拿出实质的证据。所以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