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12月1日起养老院可设诊所开展医学护理

28.11.2014  11:34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均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应在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张淑会)日前,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办法》,鼓励有医疗需求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内设医疗机构。据悉,该办法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资源有机融合,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功能。

   鼓励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据介绍,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78亿,65岁及以上人口1.19亿,到2015年预计将增至2.21亿。预计“十二五”末,河北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08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5%。随着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发病率和伤残率上升,三分之二的老人“一体多病”或“带病生存”,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人所占比例逐步增大。

  因此,河北省明确提出,鼓励规模较大的或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护理、康复、临终关怀。鼓励养老机构周边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或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该办法所指的内设医疗机构,是指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机构设置的,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且均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