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将于12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30.10.2014  12:07

    我市将于12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每月1320元上涨为每月1480元

    本报讯(记者 李鹏飞 通讯员 付建生 张众)10月28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现在的每月1320元上涨为每月1480元。

    ■调整后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将提高160元

    《通知》中提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市区、三河市、 霸州市 将实行第一档标准,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将实行第二档标准,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将实行第三档标准,我市无第四档标准适用地区。

    据悉,我市目前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市区、三河市、霸州市的月标准为1320元,小时标准为13元;大厂回族自治县和香河县的月标准为1260元,小时标准为12元;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的月标准为1150元,小时标准为11元。

    经过此次调整,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均将提高160元,每小时将提高两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刚性底线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刚性底线,用人单位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应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