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十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 超生类人员可随父母落户

16.01.2016  08:55

    河北新闻网1月15日讯(记者张娜)今天从河北省公安厅获悉,《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暂行)》正式施行,主要解决超生等十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超生类人员可随父母落户。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应当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公安派出所凭补办的《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由各设区市公安局、省直管县级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意见。

    据悉,在2010年至2015年,河北省公安机关共为26276名无户口人员解决了户口问题。河北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派出所和广大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并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基础。同时,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共同做好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