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行政许可办理

29.07.2014  01:19
  ( ) 许可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凡具备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供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住宿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酒店式公寓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洗浴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也需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 申请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3、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4、旅馆方位、内部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5、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受理

申请开办旅馆,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1、受理标准:

(1)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程序: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即时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加盖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查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还应安排专人或者委托派出所对申请人的设施、设备及安全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以内进行。

实地核查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签字备查。

实地核查内容包括:

1、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的,应当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2、人均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3、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

4、建立或者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查、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符合公安部标准要求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接待境外旅客的旅馆业还应配备扫描仪。

6、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推广安装使用治安监控设施,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7、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24小时值守。

( ) 决定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准予开办的,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开办旅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 ) 变更

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合并、迁移的,应当报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安全要求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经许可开办的旅馆迁移后,经营地点不在原审批发证公安机关辖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