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5月1日起实施

01.04.2016  22:56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旅游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特别强化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经协商可以当场处理的除外: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安排的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的;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的;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的。     而且,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强迫购物、宰客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