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间:施工方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工程延期责任在谁

26.04.2016  11:49

如今签合同成为了,做买卖的重要环节,可以约束当事人权利义务,但是这合同可不是一签就算完事的,遇到了新问题,那合同也得进行变更,这不,4月22日桥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就因为只是口头上对合同内容变更进行了约定,打起了口水仗。

坐在原告席上的这位,是省会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据他称,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他揽下一个工程,帮某公司租赁的酒店翻新安装隔墙,整个工程涉及款项为四十多万元。然而工程干完之后,他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程款,无奈之下他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3万8千余元。但是面对原告刘先生在指控,被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之所以拖欠工程款至今未给,责任在原告一方。

被告代理律师按照合同要求,原告的工程应该在2014年9月底就全部完工,可是实际上原告却将工程拖延到了十月中旬才完工,这导致被告权益受损。在法庭上被告一方也出示了相关证据,以佐证己方观点。

对于被告所称的延误工期情况,原告刘先生表示自己很委屈,称是被告先在付款方式上存在违约,所以导致了工期的延误。

并且原告刘先生称,在他的工人进场后,因为被告中途突然变更工程量,也是导致了最后工期拖延的原因之一。

原告刘先生称,按照当初双方签署的合同,他们所负责的应该是酒店二、三、四层墙体翻新,但是当2014年9月19日,三、四层工程干完后,被告公司却突然称要更换其他施工队来做二层墙体,所以他们才中断施工,可是到了9月27日,被告公司却再次找到他,希望继续完成二层墙体施工,这样一来,影响到了整体工期延后。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原告刘先生还请来了一位证人。

原告刘先生称,证人尚先生就是当时给介绍这单生意的朋友,而工程开始后,尚先生也一直在协调双方关系,对于工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尚先生自然都是熟知于心。

但是对于证人尚先生的证言,被告代理律师却提出了异议,认为尚先生并非是中间协调人,而根本就是原告刘先生的职员。

除了以上争论点,法庭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对于施工期间原料价格是否变更,以及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违约金等问题展开辩论,目前案件审理已经结束,此案将择期宣判。

而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法官提示,工程纠纷案件经常出现的口头合同约定,在法律上很难得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