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范围重新划定 企业准入门槛将提高

15.08.2016  11:06
  工信部12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强化产品安全监控。

    

  新能源汽车定义更明晰  铅酸电池电动车被排除

  

  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意见稿”中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删去了2009版“规则”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此外,使用铅酸电池的电动车也无法归在其列。

  

  企业准入门槛提高  超过2条否决条款不准进入

  

  在企业准入方面,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控制系统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在设计、仿真、试验验证等方面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要求。

  

  “意见稿”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第七条第三项中则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准入条件”一共包含17项条款,每项里还分为若干条,17项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否决条款”未达标,则该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

  

  “否决条款”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技术、整车控制系统;自行设计开发能力和工具;动力驱动系统测试能力、性能试验台架;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线);以及产品质量信息反馈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等。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指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